非公司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