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工商总局〔1991〕7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工商部门认真按照《规定》要求,对需报总局核准的外资企业名称,报经总局核准后登记,对规范外资企业名称使用,促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外资企业名称在登记使用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擅自核准使用不含行政区划或地名的名称及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有的外资企业名称经总局核准后,未在登记中使用,造成名称资源被占用;有的外资企业名称经总局核准后,没有规范使用,致使注册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不一致等。外资企业名称在登记使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严格执行《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外资企业名称资源的占用和浪费,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电子化进程,决定对经总局核准的外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上报外资企业名称的范围
1、不含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名称;
2、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3、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企业名称;
上述外资企业名单,包括正常存续、名称变更及注、吊销外资企业名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好名称核查上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核对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如实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查登记表》,确保上报的企业名称不漏、不错。同时,名称是经总局核准的,应附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对各单位上报的外资企业名称,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外资企业名称,将发文给予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名称,将责令改正。对已经变更及注、吊销的外资企业的名称,将依有关规定在总局名称库中分别进行标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查登记表》(含电子版文件)报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注册处。在名称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外资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