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项目审计报告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次数:2199 次
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审计
一、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概述
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需提交资料清单 [下载]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若干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深府办〔2001〕82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一)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
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
(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应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经全体股东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提供担保证明的,可免予评估。
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首期出资总额(含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缴付。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按认缴期限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缴足后换发正常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应依其设立时承诺书中的承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小型科技开发类企业,经上市公司或园区管理机构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免予验资。其注册资本应在3年内缴足。工商部门先核发3年有效期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缴足后换发正常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应依其设立时承诺书中的承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不限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变现行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模式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不再核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内写明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实行并联审批,即由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工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登记注册,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突破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不受股东须有一方为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限制。
(二)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允许其将不超过成果作价金额20%的部分奖励给为完成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工商部门依据高新技术成果所有人出具的有关文件为获奖人办理股东出资或股份的登记注册。
(四)允许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不受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五)允许国内自然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出资人与外国投资者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共同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六)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的中国护照申办内资企业,也可凭其国外居留证件申办外商投资企业。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缴足后,可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
(八)外国投资者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五、简化高技术企业的登记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场地证明材料,由园区管理机构出具住所证明或意见即可;有条件的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办公共秘书公司,将公共秘书的办公室作为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
设立生产型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使用办公场所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工商部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登记申请,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于申请材料齐全后3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执照。
六、本规定适用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注册适用本规定。
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资源,努力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深圳能有若干国内软件骨干企业,能够创建若干知名品牌,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部分需求。力争到2010年使深圳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软件的主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4年前,市政府从财政拿出5亿元人民币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的软件开发园区。软件开发园区由政府出部分资金牵头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按市场规律建设和管理。"十五"期间,市政府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软件开发园区建设。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时应优先支持软件研究开发,每年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深圳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深圳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深圳的实际和行业要求,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所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比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出口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可凭本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关出口。
第十四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软件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
第十五条 对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境外培训,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有关部门审核,市外事部门批准,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第十六条 鼓励深圳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或软件专业,举办软件专业职业培训;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第十七条 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 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不分随迁或工作调动),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十九条 鼓励高校扩大软件专业招收规模;支持和鼓励软件大中型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化工作站环境,吸引国内外软件类青年博士来深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采购国产优质软件产品。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信息产品(含软件,下同),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购置电子信息产品,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第二十一条 遵照国家规定,对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的资格,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软件企业认定的初选结果,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所述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批准认定后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
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 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三)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 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六) 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九)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 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已达500万元和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审计报告);
3、 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4、 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5、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 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3、 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5、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6、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一)、(二)、(三)项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区科技局根据属地原则常年受理本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或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二) 考察通过后,由各受理单位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上报市科技局,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复核;
(三) 市科技局对各受理单位通过评审的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根据属地原则向市科技局、各区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 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查处的;
第九条 各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和各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和管
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门事项而提出的申请,不作为项目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的证明。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一) 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 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四) 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五) 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六) 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且有切实的
环保措施等。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证明;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
或协议复印件。
4、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购地协议文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
交下列材料:
1、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 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
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 由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4、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
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5、 若属于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6、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7、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8、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一)、(二)、(三)项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
可靠。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或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申请人上报材料按照本
办法的第三条进行初审;
(二)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三) 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将批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证书”;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五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