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三)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七)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 组织章程(原件1份,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 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8. 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