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条件:
1、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4、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① 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应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②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8、住所使用证明;
①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 住所为出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国土、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