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定义
(一)公司分立的主体只能是一个公司,即只能从一个公司中分立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这里的一个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公司,即包括了分公司从总公司中分立出来的情况,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外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离出来(这里的分离是指变为两家相互之间没有关系的公司)就不能认为是公司分立,因为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子公司毕竟是独立法人,它应该以自己的独立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他们的分离不是公司分立,而是一种股权转让。
(二)公司分立后应有两家以上的公司。这一点自然包含在 “分立”一词的含义中。而《公司法》之所以要单独规定公司分立的情况,就因为公司分立本身是一种产生新公司的行为,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设立,而能够用已有的公司法理论解释的行为当然没必要用新的理论去规范。
(三)分立以后的两家以上的公司应该是相互之间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公司。对于这一点应特别注意。因为分立后的两家以上的公司若存在投资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公司分立,而是一家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另外,两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就不等于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