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进行正确的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1141号科目“坏账准备”的说明,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如何正确使用“坏账准备”科目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本条规定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限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年末坏账准备余额超过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就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190号)关于《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了有关计算公式: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反之,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