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行政赔偿中的权利
1、因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继续行使已撤销税务机构职权的税务机关进行赔偿的权利。
5、纳税人死亡后其亲属有代其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6、纳税人有向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7、纳税人有向加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8、纳税人有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9、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权利。
10、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1、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按法定赔偿金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消除影响的权利。
1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发生,有要求延长赔偿时效的权利。
1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金(国家赔偿金)征税的权利。
1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