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批准
内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发登记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条件:
<营业执照>遗失换损坏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补发营业执照登记申請书>;
2、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辩认)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3、未遗失或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序:
1、 所在地工商所费,领取《补发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补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 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通知给经营者《个体工商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单》
3、 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补发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