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注册公司,遗失发票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遗失未开具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在本市报刊(《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票遗失的,给予重新领购发票,免予处理;
2.对纳税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遗失发票的位数(面额)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程度依法进行处理,再给予重新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丢失已填开的发票,应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处罚。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发票,不再补税(发票上会注明是补开发票)。若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2.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记账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未曾记账取得XX发票,以及发票的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由开具方将原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后交于取票方,作为合法凭证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