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注册公司中的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帐簿按固定资产塬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的,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二、计税依据
1、企业新设立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2、以后年度,均以年初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算,将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