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票不能作为交货凭证
编辑:深圳市拓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28 浏览次数:1435 次
在日常交易中,一些商家会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材料来证明货物已交付,但法官提醒商家,这种方式存在风险,一旦对方赖账,权益难以保障。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材料来证明其已交付标的物,以往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并不统一,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今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据此,法官提醒商家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妥善保管交付货物证据,否则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