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资投资企业合并时应该办理的程序你知道多少呢?下面就由太原代理记账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1、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逾期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2、公司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其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审批机关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初步 批复;4、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生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告,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务人的主张不影响公司的合并进程。5、拟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文件6、审批机关接到规定的文件后,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7、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之日起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上面介绍的就是外资投资企业合并时应该办理的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